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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晏绍祥教授应邀到必威做讲座

【发布日期:2023-12-11 | 点击数:

2023年11月29日晚,必威《史学名家系列讲座》第158期在文华楼西区1327会议室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万人教学名师晏绍祥教授,讲座题目《罗马共和国的官职体系及其特点》,由必威章毅君副教授主持。参与讲座者除我院师生外,还有线上来自人大、南开、北师大等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师生近三百人。

晏教授首先介绍了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分期以及基本制度特征。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共和国形成时期(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287年)。在这一时期罗马逐渐从贵族国家向平民—贵族国家转变,形成了共和国的基本制度,并且征服了意大利;二,古典共和国时期(公元前28年至公元前133年)。在这一时期罗马政治基本稳定,制度上没有本质变化,但自汉尼拔战争后,罗马社会结构变动显著;三,危机或过渡时期,自公元前133年开始。这一时期,罗马正从共和国向帝国转变,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与罗马征服意大利和地中海之后的变化有直接关系。并且,晏教授指出罗马官职体系比希腊城邦的复杂,而且权力更大。罗马的官员由人民选举出来执行权力,是元老院的派出代表,临时任职,任职期满后复归元老院。官员在罗马政治中极为重要,是君权和执行权的象征。

接下来,晏教授介绍了罗马共和国的官员类别。晏教授指出罗马官职可以分为贵族官员和平民官员、高级官员和低级官员、常设官员和非常设官员、常任官员和续任官员(代行官员)。平民官员只有平民可以担任,主要是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平民不得牙座,在服装上与贵族官员有所区别。但平民可以担任贵族和高级官员。高级官员包括执政官、副执政官、监察官和独裁官;低级官员包括市政官、保民官、财务官、军团长官、大祭司和续任官员。其中,保民官性质比较特殊,虽然其地位相对较低,但拥有很大的权力,无法被简单界定为高级官员或是低级官员。非常设官员主要指独裁官和骑兵长官。同时,晏教授详细地从官职的选举方式、竞选条件和官员任期、权力分配和工作内容、设置目的和官员职责、官员地位以及官职性质等方面具体梳理了罗马共和国运行的官职体系。

而后,晏教授详细地阐明了罗马共和国的权力运行机制。一,官员的服役十年是竞选的基本前提,官职的升迁及连任不仅要求政治经历,还有时间间隔要求与年龄限制。二,官员享有执行权,主持元老院会议和人民大会。法律和建议均由官员提出,决议也由官员拟定和执行,只有平民大会例外。但官员受到元老院和人民制约。元老院决定执政官的给养供应,是否续征,批准凯旋式;官员行动需要元老院认可,元老院以副将或使节身份制约官员。官员需要人民选举,重要决定如宣战和签订条约需得到人民批准。三,演说是推动元老院和人民行动的基本动力,也是官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竞选者需要具备雄厚的家族背景、坚实的经济基础和为人所知的个人功绩。四,官员权力可以进行委托是罗马政治后来的重要发展。最初主要出现在军事领域,但在后期逐渐为独裁统治服务。行省总督委托财务官,后委托给元老,衍生出元老级别的副将。受委托者享有和委托人同等的权力,但不得在罗马行使,与委托人共进退。五,节制是共和政治得以运行的重要标志。官员的权力虽然是绝对且完整的,但在运行过程中仍遵循节制原则。官员在任上不能被控告,但也有同僚制约的方式限制官员权力。

作为讲座内容的总结,晏教授认为罗马共和国属于城邦型的官职体系,所有官员由选举产生,权力来自公民委托而非任命,官员们集体任职。官员的连任受到限制,在下台后也可以被追责。这种体系兼具民主特点和寡头政治色彩。在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压力共同作用下,长期运转良好,偶有破例者也会被压制,但共和国庞杂的体系对不守先例者、显贵缺乏应对与制约的能力,如173年发生的执政官审判案,最后不了了之。此外,共和国庞杂的体系在治理帝国时表现无能,不仅对行省总督缺乏监管,而且国家权力有限,对那些越权者和某些强势家族表现软弱。这也是共和国灭亡的重要原因。

在自由交流讨论环节中,晏教授以专业的视角、幽默的语言对大家提出的“平民大会和公民大会的关系”、“在罗马权力的运行中是否有类似于中国的官僚体系”等问题给予了热情、细致的解答。讲座最后章毅君老师进行了总结,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和连连的感谢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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