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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周琼教授学术专著《清代云南环境变迁与环境灾害研究》公开出版发行

【发布日期:2024-01-09 | 点击数:

书名:清代云南环境变迁与环境灾害研究

作者:周琼 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年10月

导 论

第一章 西南边疆环境史及环境灾害史研究的必要性

第一节 中国边疆环境史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节 关于环境史研究对象与方法的思考

第三节 云南环境灾害史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章 清代云南环境变迁及其灾害研究的文献基础

第一节 明清滇志纂修的兴盛及其体例类目的发展

第二节 明清滇志体例类目与环境变迁的耦合

第三章 清代云南的生态环境状况

第一节 清以前云南的生态环境

第二节 清代云南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 清代云南生态环境变迁的动因

第一节 人口的空前增长

第二节 农业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矿业经济的发展

第五章 清代云南生态环境的变迁

第一节 人口增长导致的生态变迁

第二节 森林耗减促发的生态变迁

第三节 矿业开发促发的生态变迁

第六章 清代云南环境变迁的后果———环境灾害

第一节 土地垦殖中呈现的环境灾害

第二节 水利工程中呈现的环境灾害

第三节 农耕垦殖区的环境灾害

第四节 矿业开采区的环境灾害

第七章 清代云南环境灾害的特殊案例透析

第一节 干热河谷区的环境灾害

第二节 清代云南 “八景” 的演变及景区的环境灾害

第八章 清代云南环境灾害促发的环境保护法制

第一节 传统的环境保护法规

第二节 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

第三节 基层环保模式

第四节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和环境习惯法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结 语

环境史是个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交叉线极强的学科,在研究中可以充分吸收各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最大限度地在实际研究中实现多学科研究方法的交叉及应用。边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状况及变迁不同于中原内地,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后果显示都要滞后,具有独特而浓厚的边疆民族特点,其理论及方法在环境史研究中也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希望本课题的研究可以成为边疆民族环境史及其理论、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生态学及其他环境科学提出更富有创见、更加成熟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云南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极为特殊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清代云南环境史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环境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本课题在现当代环境史研究中成为了一个集专门性、区域性与断代性为一体的具体研究。

一 环境史视野下灾害史研究的拓展

传统意义上以人类为影响主体的“灾害”与“灾荒”的定义,一直得到学界及通俗层面的认同及沿用。传统定义中“害”或“荒”的承载体都以人为核心,充斥着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随“生态”及“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作用及价值的凸显,传统的灾害、灾荒概念逐渐显现出其单一性及狭隘性,其实际内涵的改变使传统定义的名实逐渐不符。故传统定义随时代发展进行相应完善就成为必然,以使其在通俗及学术层面更能涵盖其客观含义。要达到此目的,我们就有必要主次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灾害、灾荒的传统定义。传统定义认为,灾害是指人力不可抗拒、难以控制的给人类造成众多伤亡及大量财产损失等祸事和危害的自然或人为事件,即灾害是针对人类而言的,被认为是一种祸害,是天灾人祸导致的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故“地球上的自然异变对人类的负面影响超过一定程度时被称为灾害”的定义,得到了传统学界及世俗的认同及沿用。学者们从不同学科视角对其进行了相似的界定。李永善认为,人类最初把各类交换过程给群体或个人带来的伤亡和损失称为灾害,专指对人类与社会、国家与民族、地区与单位、家庭与个人的伤亡与损失而言,离开人类将无灾害可言;申曙光认为,灾害是指自然发生的或人为产生的对人类和人类社会产生危害性后果的事件。对研究者产生极大影响的美国灾害社会科学先行者Fritz认为,灾害是一个对社会或社会其他分支造成威胁与实质损失,造成社会结构失序、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支持系统的功能中断;汤爱平等认为灾害最主要和最普遍的特点是给人类带来损失,给人类社会内部组织带来破坏或使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功能失效;卜风贤认为灾主要指自然发生的破坏性事件,害偏重于社会性破坏;黄崇福认为自然灾害是由自然事件或力量为主因造成的生命伤亡和人类社会财产损失的事件。

灾荒的传统定义也以人为承载体,认为灾荒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饥馑等对人带来的损害,多指荒年。荒,形声字,从“艹”,从“巟”(huāng),表示长满野草的沼泽地,指田地无人耕种而荒芜,引申指收成不好,“四谷不升谓之荒”。《管子·五辅》曰:“天时不祥,则有水旱;地道不宜,则有饥馑;人道不顺,则有祸乱。”从这一层面而言,灾荒即“因灾而荒”,灾害使人食不果腹、居无定所,是为“灾荒”。学界的定义大致类似,邓云特认为,灾荒是以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失调为基调,引起人对于自然条件控制之失败所招致的物质生活上之损害与破坏;夏明方认为,灾荒是灾与荒的合称,灾即灾害,荒即饥荒,是天灾人祸后因物质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短缺造成的疾疫流行、人口死亡逃亡、生产停滞衰退、社会动荡不宁等社会现象;孙语圣、徐元德认为,灾荒总是与人类的生产生活相联系,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时刻面临着极大威胁;张建民、祁磊等均认为灾是指任何一种超出社会正常承受能力、作用于人类生态的破坏,荒指饥荒,主要是对人造成伤害;孟昭华认为,灾是自然破坏力给人类社会生活或生产造成的祸害,荒是由自然灾害而致的土地荒芜与谷蔬瓜果失收减收的民不聊生状态;陆永昌认为,灾是指自然界的破坏力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害,荒是灾的延续,给人类带来生产、生活困难。可见,绝大部分研究者几乎都采用了灾对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而成荒的解释。

二是灾害与灾荒内涵在生态及环境层面的拓展。虽因学科、文化背景、研究取向、定义方式等存在的差异,使灾害、灾荒定义及具体解释略有不同,但绝大部分定义都一致把因灾而致的害、荒与人类社会必然联系到了一起。但人与自然关系的密切及自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及其自身作用的日趋凸显已是不争的事实,人类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与生物界、非生物界的独立性及关联性正从不同侧面凸显。面对传统意义上以人类为承载主体的灾害、灾荒的定义及内涵,产生疑问并引发相关思考就成为必然,即灾害、灾荒的主体、承载体难道还应该只局限于人类吗?答案显而易见,一场灾害、灾荒发生后,受影响、受冲击及破坏的主体,绝不仅仅只有人!

因此,部分学者以灾害定义的诠释和辨析为目的展开论述,力图在灾害、灾荒的界定上有所突破及创新,如陶鹏、童星《灾害概念的再认识——兼论灾害社会科学研究流派及整合趋势》以“危险源—关系链—结果”为逻辑架构结构化灾害概念,李永祥《什么是灾害?——灾害的人类学研究核心概念辨析定义》对灾害定义所经历的曲折发展过程进行了深刻论述,但最终均未给出明确定义。尽管如此,却反映出了传统灾害、灾荒定义已显示出了其不适合时代发展及其内涵扩大的特质。

由于环境对人类社会作用的凸显,与时俱进的网络对灾害、灾荒的定义进行了拓展。百度及维基百科将灾的影响主体延伸到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灾害是指给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事物总称”。部分学者也做了类似的、看起来较全面的定义,孙语圣、徐元德认为,灾荒是由于自然变异、人为因素或自然变异与人为因素相结合的原因引发的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及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造成破坏损失的现象;李永善认为给人们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件是狭义层面的灾害,广义层面的灾害是一切对人类繁衍生息的生态环境、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尤其是生命财产等造成或带来较大(甚至灭绝性)危害的天然和社会事件;李萍《自然灾害概念的新界定》认为,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界自身的运动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变对人类生命和财产以及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造成伤害的现象和过程。

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也是有限的,还是站在以人为中心的立场上来做定义,没有脱离人类中心主义的窠臼。很多灾害影响的主体,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外,还有与人类的过去或是目前的生存不一定就有密切联系、在未来是否发生联系或方式联系的时间尚未可知,但灾害的影响范围绝对可以冲击、影响到这些与人类没有直接、必然联系的环境要素。故灾害、灾荒的定义,存在重新思考及拓展的必要。

三是灾害、灾荒在环境史视角下的新定义。在人类对环境的改造作用有限、自然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限制作用日益明显的现当代,灾害、灾荒的定义,无论是外延或是内涵,都应该在传统定义的基础上拓展及深化。尤其是近现代世界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各类灾害,使环境灾害(灾难)、生态灾害(灾难)等概念日渐深入人心,生态、环境因子及生物、非生物要素的致灾及受灾性能更加显而易见。因此,将自然环境中存在的、能受到灾害冲击的一切生物及非生物个体(无论是否与人类生存发展有关)都纳入考量范畴,就成为新时期灾害、灾荒定义最基本的条件。但作为一个事件或现象的定义,又以简单明了、不罗嗦繁复为要旨。

我认为,“灾害”是指给人类及其他生物、非生物体个体及其环境,以及各类个体构成的组织或繁殖、发展系统造成破坏性影响,或导致悲剧性后果的自然或人为事件;“灾荒”是指给人类及灾害环境内的各要素及维持这些要素生存及持续发展的机制造成破坏、损害,导致其在数量与质量上发生改变并带来悲剧性影响的现象。

因为人只是自然界众多生物中的一个独立存在并创造了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组织的个体,灾害及灾荒还影响到自然界里的每个生物个体。此外,地球上还有众多的非生物,并在事实上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及发展有着(或将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密切联系,无数的非生物个体在灾害中也会受到冲击及破坏,在质与量上都会蒙受极大损失。故灾害影响及冲击的主体不仅应该包括人及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体,也应包括非生物体。

与传统定义相比较,新定义有三个特点:一是在致灾原因及后果上对传统定义的继承。即致灾原因依然是有自然及人为的方面,任何灾都能带来破坏性及悲剧性后果。二是对传统定义的延伸,即对灾害、灾荒影响要素的范围作了扩展,影响主体由原先单纯的“人”及稍宽泛但还是凸显人类中心主义色彩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扩大到了灾害及灾荒区域内整个的环境要素及各要素存在、发展及繁殖的系统,其中不仅包括人,各类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体及其系统,还包括各类可用或暂不可用(未来也不一定可用)的固体、气体、液体等非生物体及其系统。三是对传统定义的深化,传统定义只强调灾带来损失、破坏及短期内的损害、危害,新定义则在此基础上凸显灾害环境内各要素、各系统承受的长期及持续性的影响与破坏而致的悲剧性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定义的革新将带来学术研究及世俗认知的巨大改变。首先是学术研究视野、研究范围的拓展及深化,将使灾害、灾荒及灾害史、灾荒史乃至环境史的研究视域得到拓展,研究主题更加深化,研究范围将从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及精神文明扩大到自然界中的每个元素及系统。其次,学科交叉将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体现。新定义使学术研究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灾害、灾荒研究中客观、全面、科学的研究结论的得出,多学科交叉、跨学科研究不仅是必须的研究手段,且将在更大、更宽的层面上展开,才能避免研究方法的单一、研究内容的片面和孤立而导致的研究结论的主观及浅狭。第三,世俗认知层面的变革。新定义将使普通民众对灾害及灾荒原因、影响、结果等有更深入的理解,从另一个层面推动民众进行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及自律性。

二 清代云南环境灾害史的现代意义

历史上的云南是个土著民族人口稀少、移民较少的区域。自秦汉以降,云南的生态环境就呈现了在开发中不断破坏、破坏范围及程度逐渐加强的趋势,有极强的时代性及区域性特点。明清以前,人类对环境的开发及破坏力度较弱,除滇池、洱海流域区外,其余地区的生态环境少有人为干扰及破坏,各生态要素按自然生存原则自由繁殖及发展,绝大部分地区因生物多样性特种显著、气候地理条件典型而瘴气丛生,生态环境的开发及破坏、恶化主要集中在坝区。明清以后开发逐渐向半山区、山区发展,云南生态环境的变迁及破坏也就不断沿着坝区-半山区-山区的开发方向而顺向地深入及扩展,很多民族聚居区最后成为环境灾害频发的地区。环境灾害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多、范围及强度日趋增强。因不注重开发方式、对林产品及野生动植物无节制的需求,半山区、山区等生态脆弱区的农业、矿冶业开发成为加剧生态恶化的诱因,很多区域的生态环境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

一些地方官员在生态破坏区采取植树护林的措施恢复生态环境,虽然成效不一,但却在客观上达到了缓解生态危机、稳定民心的效果。这些防护措施,虽然是危机出现后被动的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们主动防范灾患意识的觉醒,并把这种意识体现在了时政措施中。发掘相关的史人史事时,不能发现,虽然采取这些措施的实人实事早已湮没在荒烟草陌中,但其闪光的生态保护意识及思想,不仅在当时,即便在现当代,也在对地方生态危机的恢复、生态要素的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借鉴作用。

在讨论云南历史时期生态变迁时,虽然我们凸显了不同时代人们因认识不足而对生态环境进行无节制、不讲求方式的开发导致生态破坏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当时很多官民在面对这些严重的生态灾患时具有的忧患意识及采取的一些植树护林等措施。虽然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农业、矿业的进一步发展,未必具有生态保护的主观意识,也不可能上升到环境保护的高度,但客观上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的效果,是当时环境思想意识及主观环境行为中的亮点。

同时,云南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了各民族独特的、在客观上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的习惯法或乡规民约,这些各村寨共同遵守的规定,成为各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得到较好保持的根本保障。

而在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气候湿热的河谷地区,因当地土著民族把自己视为一个生物个体,并从原始宗教、传统文化、思想观念、习惯法等角度,对不同的生态要素给予保护,如采取保护神山、神树、神水或保护水源林的措施,并遵从乡规民约(习惯法)的制约方式,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使生态环境长期保持在原始状态中。直至20世纪中后期,云南省都还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

云南少数民族的生态观念及其环境习惯法,其主观上是出于尊崇神的愿望、尊奉神灵以求护佑及保证生存资源使其长效地为大多数人使用的心愿,但这种生存态度及不自觉的生态保护行为,却在客观上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缓解环境危机的效果。这种生态态度及生态观,是自成一体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生态资源适当需求主义,具有土著民族朴实本真的生存及发展需求的本性,是一种在客观上尊重及保护了自然生态系统稳定的本土生态观,剥去曾经被视为是“迷信”、“宗教”色彩的外衣,其思想与当今的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其生态效果值得现当代民族地区生态政策制定者深思和借鉴,甚至值得以唯物、辩证的态度去推广的生态生存观。

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必须与时而进,环境史就是一门同全球各国各区域的环境危机密切联系的学科。清代环境史也是在中国现当代各类环境问题的推动下蓬勃兴起的研究领域,清代云南环境史的研究也与云南现当代的环境问题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历史的经验及教训往往能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及参考,因为所有的政策都要依地方的特殊性来设计和制定并且要适用于地方实际才能发挥效应。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揭示清代云南生态环境的变迁状况及变迁原因,有助于更深刻、更富批判性地了解经济文化、制度及其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当前的政策思维导向发挥咨鉴作用,为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在民族地区进行农业、工矿业等的开发决策提供借鉴。

清代云南生态环境的研究成果所具有的极大的实用价值,在另一个层面上使史学同21世纪的现实更为契合,使人们更深入地解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让人们更深刻地了解居住地的环境状况,以寻求更好更合理的生存方式。

本书首次对清代云南环境灾害的状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在区域环境史、灾害史、环境灾害史乃至中国环境史、中国灾害史研究中都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在西南边疆史的研究中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课题对清代云南的环境灾害进行了初步梳理及研究,也希望能够在云南灾荒史研究领域有所促进及推动,能充实中国边疆灾荒史的研究。同时,也希望能对其他学科的研究及理论构建、研究方法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21世纪后频繁出现的干旱天气尤其是2009年以来连续4年的特大干旱,无疑是历史以来环境灾害累积的结果,“云南是气候王国和自然灾害王国,除海啸、沙尘暴和台风的正面侵袭外,云南几乎什么自然灾害都有……往往是多灾并发、交替叠加、灾情重,有‘无灾不成年’之说”。2009-2012年的特大干旱已造成了云南631.83万人受灾,已有242.76万人、155.45万头大牲畜出现不同程度饮水困难;全省直接经济损失23.42亿元,其中农业损失达22.19亿元。回顾清代以来云南的环境变迁及环境灾害的历史,面对现实发生的诸多灾害、环境问题甚至是环境危机,到了需要人们进行深刻反思并自觉检讨施政措施得失的时候。

三 以古鉴今:云南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及生态恢复

经济模式及王朝政治制度是历史环境变迁的人为推力。多民族世居的云南在生态环境及地理空间上长期保持相对完整性及封闭性,明清内地化打破并改变了环境的原生发展态势,山地农垦及矿产资源的持续性采冶,打破了本土生态的自主演替模式。清代对云南的控制及经营空前强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冲击,气象、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彰显了传统农耕垦殖发展模式的内在缺陷。说明当代环境治理应注重本土生态及其自然演变功能的修复,建立共生环保机制极为必要。

历史往往是现实的镜子,这就是历史研究的现实价值及意义之所在。云南近代化以来生态环境的变迁历程及动因,尤其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的生态变迁轨迹及因生态破坏引发的各种环境灾难都在揭示着此期生态变迁的核心驱动因素——科学技术往往是环境破坏的加速器,高科技的应用加大了对环境破坏的力度及速度,而国家制度及政策往往借助科技的力量,成为生态环境变迁乃至破坏的推力。良好、长效的政治及经济制度的制定及有效执行,是生态环境恢复及良性发展的前提及保障,传承云南历史以来实施的不同层级的环保制度及其多样性措施,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建立起官方及民间并行的、持续的环保模式是今后要努力的发展方向。

因此,建立生态恢复及重建的制度、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法的社会发展模式是当务之急。在各民族地区、社会各阶层、各领域普遍建立“改善及恢复生态环境是区域生态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的理念,在缓解生态危机的基础上,逐步地、区域性地恢复或重构良性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全世界21世纪发展的主题,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促进或延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环境破坏或生态损害超过一定限度,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健康,导致生产、生活甚至生存条件的丧失。

毋庸置疑,法制化是一项制度及其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环境法治无疑是边疆民族地区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虽然建立了一些生态和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但却不够完善,部分生态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且很多法律法规得不到认真贯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旧存在,违法必究的原则也未能在生态保护领域实现,云南各民族地区仍然存在不少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事件,天然林破坏事件经常发生,但迄今为止对生态犯罪尤其是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进行的破坏环境的犯罪事件却很少严惩,使所有的生态破坏者有恃无恐、一犯再犯,这与生态重建及生态恢复的目标相距甚远。

而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发展惯性中,政府及其政治制度的权威是严肃法纪并贯彻实施的根本动力及保障。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改变旧的生态危机、遏制新生态危机,生态恢复才能有效实施。目前,尽管各级政府与群众为生态保护作出了大量努力,但各地生态环境的恶化仍然呈加速趋势发展,主要是在很多经济发展长期滞后的地方,环境保护被置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官员政绩之后。

更严重的是,一些地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巧设名目,根本不经任何环境论证及评估,在对低产林判定标准还不准确、不科学,管理和监管不严肃等情况下,就制定出诸如“中低产林改造”等及极不科学及严密的、带有极大漏洞的政策,使大面积的山地天然林、天然商品林等次生林被大面积砍伐,并被转换为生态要素简单及物种单一、高产或外来的经济人工林,致使很多尚未得到保护的珍贵原生林被破坏和转换,一些由原生林退化而来的在生态系统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的次生林也被转换和替代,区域生物多样性特点彻底丧失。这种借助科技的力量,在政策及制度倡导下的彻底毁灭当地生态条件及生态系统的行动,对云南天然林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带来了毁灭性打击,降低了自然界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及对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防御能力。

在目前云南的环境问题及环境危机在经济开发中不断凸显,环境灾害日益频繁之际,制止残害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逐步恢复重建生态破坏区的生态环境,建立区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协调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但在民族地区面临发展需求之际采取遏制生态退化的措施以达到恢复生态平衡目的任务十分艰巨的,来自个人、利益集团乃至政府的压力及困难、阻力常常超出预想。且各区域生态治理中缺乏有效机制来协调及统筹管理,急需以制度为基础推进生态治理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措施提高到政治任务及发展战略的高度,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全区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及区域间的合作与利益协调机制,各区域共同发展,并借鉴国内外生态环境治理成功的经验及教训,发掘传统的生态恢复机制及措施,尽快建立全民参与的生态保护体系,将生态保护和建设与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少数民族共同发展的权利,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建立全民广泛参与生态保护、参与生态治理的机制,才能实现区域间利益协调与平衡,加快各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进程。

值得强调的是,环境法制的严格执行及监管是所有生态恢复及重建措施得到贯彻、成效得以体现的根本保障。中国及云南环境法制建设已取得极大成效,《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环境保护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昆明市林地管理办法》以《滇池保护条例》等为环境恢复及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法规沦为空文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克服以权废法的行政弊端,禁止或废止为了追求片面短时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建设一些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威胁及隐患的经济建设项目,生态恢复才能真正见成效。但在生态恢复中应当避免子宫行政及法制执行中一刀切的弊端,云南各地的信任条件、生态基础千差万别,环境恢复及重建的办法及措施绝对不是唯一的,一个或几个进过验证并取得成功的措施也不是任何地方、任何立地条件都通行和适用的。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生态恢复措施及全民参与机制,才能在区域生态恢复及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中取得较好的效果。而这一切,都需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制度来做根本保障,才会避免生态恢复及保护流于口号及虚浮应付的境地。

四 经世致用:建立跨区域的全球生态系统观念

边疆民族地区的环境灾害、环境问题及环境危机的出现,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期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迁历程,但从总体情况来说,生态环境的变迁及环境的恶化,是以顺势、加速的趋势在发展的。传统社会时期,尽管存在制度及资源内输导致边疆民族的生态环境破坏,但破坏是局部的,还有很多交通不便的地区尚未得到开发,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没有普遍爆发,大部分山区的生态环境保持在良好状态。近代化以后,近代科技应用到各项开发中,既加速了开发的速度及力度,也加速了生态环境变迁及破坏的速度。现代化时期,经济及资源开发依旧是社会发展的主动脉,交通的发展尤其是国际化的进程促动了橡胶、桉树及咖啡可可等外来经济作物的大量引种,导致了诸如物种入侵、生物灭绝、水域污染及生态退化等环境问题,且很多地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常常不惜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在政策及制度的旗帜下大肆砍伐森林、更换生态系统,破坏乃至毁灭本土生态环境的事屡屡上演,最终导致绝大部分地区的本土生态系统全面崩溃。

近年来,无数想解决生态危机的组织和团队,探讨了无数种解决的方案及方法,有的也在生态恢复及建设中取得了极大的成效,但很多成效都是局部区域、少数国家及地区的。在中国,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虽然年年被政府、民间组织、个人或社团一再地强调及提醒,政府部门也采取了诸多措施,投入了大量的经费、派出了大量的科研人员进行研究。但环境危机还是不断爆发,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之一,是引发环境问题的根源未能被截止斩断,很多环境治理的措施只停留于表面及口号,由于缺乏政府行政力及其制度的有力支撑,具体措施不恰当等,致使很多环境恢复的措施成为了新的环境问题及环境危机的根源,导致旧危机未去但新的危机又源源而来的后果。目前环境危机已经遍及生产、生活领域,目前已经深入到水域、空气、食品、医疗卫生等关乎人类生存及命运的领域。

这样的局面不仅致使在云南这块对中国而言生态还算是保持较好的区域存在,在中国更多地区的生态破坏更为严重。日益严重、日趋迫近的生存危机已经让人寝食难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危机屡屡爆发而引发了国际组织的关注。因此,生态治理及恢复的研究及实践是全中国、全世界必须重视的问题。那么,该怎样去认识、思考及应对呢?相信答案绝非一个,措施也绝对不是唯一的,这绝不仅云南,也不仅中国,而是全球系统存在的客观现实,即各区域的生态子系统存在着巨大差异性,但也存在着相似性及发展目的统一性,在目前危机人类生存的危机中,需要全人类对此进行不懈的探索和努力。

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无疑是公认的全球最好的人居环境及自然生态环境,但这样好的环境状况,却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代价换来的,这样以牺牲部分国家及地区生态利益换取本国生态发展的途径及发展模式,不仅应该遭受全球生态系统的唾弃,也应该被制止。

人类常常用很短的时间去破坏一个事物以获取微薄的利益及权力,却要花数百甚至数十万倍的经费及努力去恢复及医治创伤。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这种破坏模式的顶级发展形态,目前已经花出去的数千倍的经济及人力物力的代价,既不能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状态,也很难建立里良好的生态环境状况。人类是一个好了伤疤忘了痛的生物群体,甚至伤疤未好就又为了经济及其他利益而继续开始饮鸩止渴的破坏行动。这就使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黑洞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处于一个永无休止的漩涡中,未来发展中地球生态系统彻底崩溃、人类灭亡的前景虽然让人惊恐,但在面对这个似乎有些遥远的未来,国家、集团、区域的利益需要却又在天平上超过了人类未来的命运,成为第一位的破坏驱动因素。因此,生态恢复及环境重建任重道远,前景不容乐观尤其是第三世界的生态状况更不容乐观。我甚至相信,在地球生物史上,作为地球生物物种的一个过客,人类终将成为自己灭亡自己的地球生物物种。因此,建立跨区域的、全球生态系统的观念及制定相关的制度与实践措施已经非常迫切及必要,不仅当成为各区域的共识,也应当成为全世界的共识。

全球的生态系统虽然是由一个个子系统、一个个区系统组成的超大系统,各系统间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毋庸置疑的是,全球生态系统绝对是个彼此紧密联系的完整的统一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的某一环出现问题都有可能成为牵动全局的爆点。如果不树立一个全球生态系统一体观、全球生态系统同位观,各国各地区只是顾忌估计自己国家及区域的环境状况,各自自扫门前雪,根本不顾他人瓦上霜,为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多少的问题吵吵嚷嚷,很多国家及地区往往以牺牲弱小国家及区域的环境利益为代价,谋取自己国家及地区的最大资源及经济利益的行为,最终必将使这场由大国霸权政治酝酿及导致的生态危机,成为引爆全球生态系统的触点。

同时,即便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好了、恢复好了,但很多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依然一团糟糕,生态问题及生态危机接连不断,那毫无疑问,这些生态环境状况恶劣的国家地区就会成为全球生态大系统中最薄弱的一环。一旦这个大系统中的某个点、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或是走向崩溃,那它带来的就将是全球性的危机。在这个由人类这个最高级的动物利用其社会性及其创造的高科技而引领生物发展的系统里,任何生物都是平等的,这个系统的局部危机也将会危及到所有系统里的每一个成员。如果一个区域或成员灭亡,那全体成员必将走向灭亡,其灭亡的只是时间的先后而已,“谁都无法幸免于难”——如果地球上的动植物、水生生物、微生物都灭绝了,那接下来灭绝的生物,必是人类!

因此,全球性整体生态环境观的构建及实施,是现当代世界必须重视的,它不分国家、不分地区,也不分民族、不分宗教。只有建立并普及全球性整体生态观的观念,制定符合生态系统演变的全球性生态恢复及重建措施,才是生态系统稳定、和谐并能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生态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也由此更具有了全球性的意义,具有巨大的普世的价值,生态文明时代,必将是工业文明之后而来的、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特点的更适合地球生命持续发展的新兴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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